
發到手的工資還有可能被追回?這在銀行業并不罕見。
近日,南都灣財社記者梳理上市銀行年報發現,多家銀行在年報中提及去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其中,中國銀行追索扣回2469人次績效薪酬3250萬元,浙商銀行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033.78萬元,渤海銀行追索扣回612人績效薪酬2403萬元,中原銀行追索扣回績效薪酬2010.76萬元。此外,還有部分中小銀行追索扣回上百萬元。也有銀行提及追索扣回一事,但未公布相關數據。
渤海銀行追索扣回績效薪酬2403萬元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是指,在規定期限內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根據年報,渤海銀行去年對發生違規違紀及案件尚未定論的、因存在明顯過失或未盡到審慎管理義務導致職責范圍內風險超常暴露等情形的相關責任人,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績效薪酬。2024年,共追索扣回612人績效薪酬2403萬元,平均下來,每人3.93萬元。
南都灣財社對比發現,渤海銀行無論是追索扣回涉及的人數,還是金額,近幾年都呈現上升趨勢。根據年報,渤海銀行全年追索扣回499人績效薪酬2344萬元,2022年則追索扣回370人績效薪酬1760萬元。也就是說,兩年時間里,渤海銀行被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的人數增長了65.41%,金額增長了36.53%。
業內分析稱,追索扣回績效薪酬人數和金額的增長,一方面說明該銀行正在強化風險問責,另一方面或意味著該行內部管理存在漏洞。
企業預警通數據顯示,2024年渤海銀行共收到罰單16張,其中6張開給機構,10張開給工作人員。6張機構罰單罰金合計275萬元,被罰原因多涉及貸款業務,如信貸資金管控不到位、異地貸款管理不審慎、發放虛假商用房按揭貸款且形成風險、貸款“三查”不到位等。
個人罰單中,一共10人被監管處罰。有工作人員因為對分行未嚴格執行貸款“三查”制度,致使資金被挪用事項負有責任,被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3年;也有人被警告和罰款。
如果將時間范圍擴大到2021年以來,則渤海銀行共收到罰單154張,其中開給機構的罰單63張,開給個人的罰單91張,被罰金額合計1.99億元。
兩家銀行追索扣回薪酬均超三千萬
另一家“反向追薪”的股份行是浙商銀行。根據財報,去年,該銀行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1424人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3033.78萬元。平均下來,每人被追索扣回績效薪酬2.13萬元。2023年,該行年報則未提及此種情況。
國有行中,追索扣回薪酬現象也較為普遍。中國銀行在財報中披露稱,2024年共計對2469人次執行追索扣回,金額合計3250萬元。平均下來,每人1.32萬元。2023年,該行共計對2059人次執行追索扣回,金額合計2275萬元,平均每人1.10萬元。
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均在財報中提及了追索扣回,但未披露相關數據。建設銀行稱,2024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執行情況待向監管部門報告后按規定披露;交通銀行稱,報告期內,本行對受到處分、問責的相關人員,均按辦法規定止付、追回相應期限的績效工資。
工商銀行則表示,截至披露日,本行總行高級管理人員及對總行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 2024年度不涉及績效薪酬需追索扣回相關情形。
部分城農商行也披露了相關數據。如中原銀行去年績效追索扣回2010.76萬元;哈爾濱銀行去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209余萬元,涉及116人次;東莞農商銀行追索扣罰167.72萬元;重慶農商銀行追索扣回績效薪酬143.9萬元。
薪酬追索制度執行力度差異大
我國銀行業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當年2月份,原銀監會印發《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其中提出,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且規定應同樣適用離職人員。
2021年1月,原銀保監會又印發《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并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適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責任部門、爭議處理、內部監督及問責等內容。
《通知》還對追索扣回的情形進行了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出現四種情形,應當追索扣回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相應期限內的全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責任人員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績效薪酬。
這四種情形分別是: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的;被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采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聲譽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2022年7月,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制度和追責追薪機制。
2024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制定《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提出推動上市公司建立績效薪酬追索等內部追責機制,督促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盡責。這是首次從從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層級上對上市公司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機制予以明確。
據原銀保監會2023年3月發布的《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95%以上銀行保險業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有業內人士表示,雖然目前大部分銀行已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但執行力度差異較大。部分銀行受制于治理能力,或流于形式,或缺乏業務全流程留痕系統,追溯證據不足,導致披露案例極少。
根據企業預警通數據,去年我國銀行業共收到罰單6666張,被罰金額超18億元。其中,個人罰單4103張,機構罰單2563張。從銀行類型來看,農商行和國有行罰單最多,其中,農商行被罰人員中,有92人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工作;國有行被罰人員中,有81人被從事相關職業/工作。
另據南都灣財社此前報道,僅統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的信息,去年我國銀行業有61人被查。
“未來,隨著監管細化及銀行治理能力提升,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將更常態化,會有越來越多銀行披露相關情況。但對于金融機構而言,需將風控真正嵌入績效考核,而非事后補救。”上述業內人士強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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